商标评审口头审理的规定是什么?发表时间:2024-01-10 09:20 1、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须满足以下条件: (2)有意愿在口头审理前15天收到书面通知,包括口头审理的相关信息及应答截止时间; (3)若拒绝回复或未出席口头审理,其评审申请将自动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需发送书面通知。 2、法律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权力和程序。 一、关于商标无效宣告的时限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注册商标若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条款,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但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所有人无此类时限的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应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有限定答辩期限。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二个月内做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期,需获得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当事人若对此裁定表示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而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则会被认为是第三方参与到此次诉讼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