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为规范企业设立及运营的核心法律,奠定市场运作之基石。该法首次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历经四度修订: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3年。当前版本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颁布,至2014年3月1日生效。此举对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现行《公司法》旨在推动更多投资者参与其中,提高效率及简化手续,将原先复杂的实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为简单易行的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彻底消除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松注册资本要求,简化登记程序及其相关文件。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需在公司成立两年内交齐全部出资,投资公司需在五年内缴纳全部出资的规定,同时也剔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的条框,代之以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认缴金额、出资方式和缴纳期限等事项,并载入公司章程中。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方面,除了特例情况外,已全部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金额与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也都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